吊索具管理規(guī)定
一、目的
為加強各部門對吊索具的管理,使所有吊索具達到有效控制狀態(tài),保證各部門在使用吊索具過程中不發(fā)生傷害事故以及不造成其他傷害,特制定本辦法標準。
二、范圍
本制度適用吊索具的采購及使用部門。
三、職責與權限
1.安全部負責監(jiān)督吊索具的采購,是否由公司確認的合格供應商所提供;
2.安全部負責監(jiān)督各部門對吊索具的日常檢查和考核工作;
3.車間主任負責本車間吊索具使用、保管、標識(編號與噸位)的日常檢查和補充及報廢工作;
4.車間統(tǒng)計員負責吊索具的賬目管理工作。
四、具體內(nèi)容
1、吊索具的需求,車間主任編制采購計劃,經(jīng)部門經(jīng)理批準后由供應部按要求進行采購;
2.吊索具的采購必須在公司確認的合格供應商中進行;
3.已報廢的吊索具,必須及時處理,以免造成使用上的混亂;
4.鋼絲繩使用要求
4.1使用前操作者應檢查鋼絲繩的質(zhì)量情況,發(fā)現(xiàn)隱患應及時排除;
4.2.鋼絲繩索具在使用中,應在安全載荷以內(nèi),嚴禁超載,對于多肢的鋼絲繩空間的肢間夾角應保持在600以內(nèi);
4.3在吊運過程中,應避免碰撞;
4.3.1鋼絲繩應避開被吊物的棱角,防止折斷或成死彎;
4.3.2鋁套接頭工作環(huán)境溫度應在-400C-1500C。
5.合成纖維吊裝繩的使用
5.1任何一套吊裝繩在使用前操作者必須先試吊再起吊,選擇吊點應與吊重物重心在同一條垂線上;
5.2吊裝繩及吊裝繩兩端環(huán)套及金屬配件必須有足夠的曲率半徑;
5.3使用過程中,禁止吊裝繩打結(jié)或用打結(jié)的方法來連接,應采用專用連接件連接吊裝繩;
5.4吊裝繩的使用范圍以吊裝帶上的標示為依據(jù),嚴禁超載使用;
5.5不允許交叉或扭轉(zhuǎn)使用吊裝繩,使用過程中,不允許打結(jié)、打擰;
5.6吊裝繩看出已損壞時不允許使用,在移動吊裝帶和貨物時不允許拖拽;
5.7當物品有尖角、棱邊時必須有保護措施,推薦采用保護套或護角來保護吊裝繩;
4.2.8當物品吊裝時,不允許吊裝繩懸掛貨物時間過長,起吊過程中,嚴禁吊運的物品受到碰撞和沖擊;
4.2.9起吊前檢查吊繩帶的各連接件是否連接正確,吊運過程應盡量保持平穩(wěn),被吊物品下面嚴禁站人或在其他物品上通過;
4.2.10起吊時注意不要使吊裝繩本體掛碰其他物體,以免損壞。
4.3吊鉤、吊裝鏈條的使用
4.3.1吊鉤表面應光潔,無剝裂、銳角、毛刺等缺陷,如有缺陷或已磨損均不許補焊和使用;
4.3.3不能用吊鉤尖部負載;
4.3.4嚴禁吊裝鏈條超重作業(yè);
4.3.4吊裝鏈條只能用專用調(diào)節(jié)器調(diào)節(jié)長度。
5.吊索具的維護
5.1鋼絲繩維護要求
5.1.1無論是專人保管或使用者保管,都必須有人負責,并定期進行檢驗,不用時可吊掛,也可放在木墊板上平盤,避免產(chǎn)生死彎,存放地點應干燥通風,避開酸堿、火烤、雨淋或陽光直曬;
5.1.2鋼絲繩在移動時,應防止在水泥地面上拖拉,尤其較粗的鋼絲繩;
5.2合成纖維吊裝繩、吊裝鏈條維護要求;
5.2.1吊裝繩要避熱源(火源和電、氣焊)或日光及紫外線長期輻射的條件下貯存;
5.2.2吊裝繩對酸堿、油垢使用后,應立即用涼水或洗衣粉將吊裝帶沖洗干凈,并晾干;
5.2.3吊裝繩用后不應直接放在地上,防止吊裝帶用后發(fā)霉、鼠咬;
5.2.4對潮濕的吊裝繩要晾干后保存,避免受潮發(fā)霉;
5.2.5吊裝鏈條必須放在干燥通風,避開酸堿、火烤、雨淋或陽光直曬的地方;
6.吊索具報廢標準
6.1鋼絲繩報廢標準
6.1.1對于交繞的鋼絲繩在一個捻距(指任意一個鋼絲繩股環(huán)繞一周的軸向距離)內(nèi)的斷絲數(shù)達到該繩總絲數(shù)的10%;
6.1.2鋼絲繩表面層鋼絲腐蝕或磨損達表面原絲徑的40%;
6.1.3鋼絲繩直徑減小量達7%;
6.1.4鋼絲繩有明顯的內(nèi)部腐蝕;
6.1.5鋼絲繩整股斷裂或燒壞;
6.1.6局部外層鋼絲繩伸長呈“籠”形或鋼絲繩纖維芯的直徑增大較嚴重;
6.1.7鋼絲繩發(fā)生紐結(jié)、死角、硬彎、塑性變形、麻芯脫出等嚴重變形。
6.2合成纖維吊裝繩報廢標準
6.2.1本體被切割、嚴重擦傷、帶股松散、局部破裂時,應報廢;
6.2.2表面嚴重磨損,吊裝繩異常變形,磨損達到原吊裝繩直徑的1/5時,應報廢;
6.2.3合成纖維吊裝繩出現(xiàn)軟化或老化(發(fā)黃)、表面粗糙、合成纖維剝落、彈性變小、強度減弱時、應報廢;
6.2.4吊裝繩嚴重扭曲、變形、起毛時,應報廢;
6.2.5吊裝繩發(fā)霉變質(zhì)、酸堿燒傷、熱熔化燒焦、表面多出疏松、腐蝕時,應報廢;
6.2.6吊裝繩有橫向邊緣切斷時,應報廢。
6.3吊鉤、吊裝鏈條報廢標準
6.3.1吊鉤危險斷面的高度磨損量達原尺寸的10%;
6.3.2吊鉤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%;
6.3.3吊鉤扭轉(zhuǎn)變形超過100;
6.3.4檢查中鏈條發(fā)生變形、開焊等情況時,應予報廢。
6.3.5檢查中發(fā)現(xiàn)鏈條圓鋼直徑磨損達5%時,應予報廢;
6.3.5鏈環(huán)、調(diào)換、中間連接件出現(xiàn)變形;
6.3.6鏈環(huán)平均直徑減少10%;
6.3.7鏈條任何位置出現(xiàn)超過3%的拉伸;
五、考核辦法
1.1吊索具車間未建立臺賬,給予車間統(tǒng)計員考核20元/次;
1.1吊索具使用中,人為損壞的對責任者按吊索具損壞價值10%-30%予以賠償;
1.3吊索具達到報廢標準,仍然在現(xiàn)場使用或擺放在現(xiàn)場的對責任車間考核10-50元/次;
1.4使用完吊索具,隨地亂丟的對責任人考核10元/次;
1.5超出吊索具額載范圍起吊物品的,對責任人考核10-100元/次;
1.6承載時吊繩打結(jié)、打擰,對責任人考核10-50/次;
1.7吊索具承載有尖角,棱邊的貨物時,未帶護套或護角而未造成安全事故
和物品損失的考核責任人30元/次;
1.8因吊索具使用不當,造成了安全事故和物品損失的,按公司相關管理制度進行考核。
六、本標準解釋權歸安全部。
七、本制度自下發(fā)之日起執(zhí)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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